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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有风险,投资介绍需谨慎 2019.5.16本站讯

TIME:2019-05-16 10:11 | VIEWS:
虚拟货币有风险,投资介绍需谨慎
         
         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络平台销售LCC数字虚拟货币,并向客户承诺该虚拟货币只涨不跌,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买卖该虚拟货币。实际该虚拟货币及涨跌行情均为该公司自行操控,并非真实存在。为了鼓励投资客户协助拓展更多市场,公司规定老用户推荐新用户加入有奖励,新用户加入必须通过老客户的推荐介绍才能建立自由账户。对于吸引新客户进入的老客户会按照上下级代理的方式给予虚拟货币奖励,该奖励是随着新投资客户的投资额大小来确定的,如果下级客户加持货币数量,鼓励会随之增加。
       范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项下的该虚拟货币项目,认为利润相对比较可观。便自己投资购买了一部分,操作一周后确实赚取了部分收益,于是便拉上自己身边的几个朋友一起来投资这个项目,大家一起投资赚钱。范某的朋友们投资后又不断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加入,通过范某原始账号推荐加入的人数规模逐渐扩大。
因该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及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系虚构,随着资金链断裂,2018年3月LCC虚拟货币线上交易平台陷入异常,无法正常交易,所有投资客户的资金无法收回。2018年6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LCC虚拟货币项目进行立案侦查,并且对3名公司高管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受害人李某通过朋友刘某的介绍向该虚拟货币项目投资20余万元,均是通过范某的原始账户推荐加入。案发后,眼看投资回收无望,李某在珠海市斗门区报案,公安机关随后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将范某刑事拘留,并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实施逮捕。
       我所张震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接受范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去珠海市斗门区看守所会见范某,了解案情并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换意见。经分析后,张震律师认为范某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理由如下: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等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范某并非涉案的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者骨干成员,而是众多投资客户中的一员,自己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被套牢,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范某不属于该罪名的打击对象。
         其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要求有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本案中范建平并非LCC虚拟货币的操作者或控制者,交易平台及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均为公司操控。范某仅是按照平台的交易规则,推荐客户加入获得返利,系一般投资行为,实际骗取投资客户的主体为公司及主要高管人员。
       再次,该虚拟货币项目的所有投资者投资后均拥有个人账户,可以自行操作,所有买入卖出、增加投资等行为均是投资者个人决定。受害人李某在平台开户虽然通过了范某的原始账户推介,但受害人自己掌握着投资账户的账号和密码,自己控制着资金账户的持仓和减仓,作为实际投资人,全部收益及风险均为自己把控。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是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导致的,与范某无关。
        最后,珠海市斗门区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涉案的LCC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因涉嫌诈骗罪,已经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范建平的事实行为系发生在该案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天河分局办理。
         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经审查肯定了张震律师的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确不构成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对范某决定逮捕,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震律师多次前往珠海会见当事人并与检察官沟通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第一,主观角度,范某作为公司的投资客户,利用公司投资交易规则获取相应利润,主观上并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实际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应当是公司高管等实际控制人。在该虚拟货币投资项目中,类似范某的客户众多,其行为仅仅是利用规则获利,并不具备刑法打击的非法目的。
第二,客观行为,范某并未组织非法经营活动,不存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该虚拟货币产品归公司所有,范某仅是投资客户之一,没有参与公司产品运营的相关工作,仅仅是推荐部分朋友投资该虚拟货币,达不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受害人李某投资后自己掌握账号和密码,自行控制资金账户的持仓和减仓,作为实际投资人,全部收益及风险均为自己把控。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是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导致的,与范某无关。范某并未对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进行任何干涉,并未对市场秩序进行任何扰乱。
第四,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所有非法投资行为呈金字塔型,范某作为其中的单个投资客户,仅是金字塔的中间环节,辩护律师认为单独将其摘出来单独定罪处罚明显不符合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
第五,珠海市斗门区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涉案的LCC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因涉嫌诈骗罪,已经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范建平的事实行为系发生在该案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天河分局办理。
         最终,经过张震律师的多次沟通、努力,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对范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范某终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