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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发布陕西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建议 2020.2.17本站讯

TIME:2020-02-17 09:57 | VIEWS: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发布陕西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建议
作者: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路航 刘昕雨
 
        二〇二〇年春节前夕,一场突发疫情呈快速蔓延趋势,全国各省份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人社部及地方政府、人社部门也相继发文通知延长假期、延后复工应对措施。为迅速应对疫情,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待遇、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调薪稳岗工作,通知作出了一些规定。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为助力企业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在企业也面临较大经济损失和经营压力下,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强调和谐稳定,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利益、携手度过疫情难关,本建议书将分日、分时段对陕西省本地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提出相应合理合法建议。供相关企业及劳动者作为法律参考。
 
一、2020年1月24日的性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2020年1月24日为“除夕”,鉴于2020年1月19日休息日调整为工作日,故“除夕”日为休息日(法定调休)。
 
        律师观点:2020年1月24日(当天)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的性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6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为法定节假日,包含在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律师观点: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享受出勤工资待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的性质分析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第六条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鉴于法定节假日农历初一、初二为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且2020年2月1日休息日调整为工作日,故2020年1月28日、29日为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的补假,2020年1月30日为休息日(法定调休,调至2月1日上班)。
 
         律师观点:在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四、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2月2日的性质分析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644号文件将2020年2月1日规定为调休后的工作日,未规定1月31日为调休日,故此两日在上述644号文后应为工作日。2月2日原为星期日故为休息日。2020年1月26日,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临时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此通知规定将1月31日、2月1日由工作日改为“延长假期”;将2月2日休息日也称为“延长假日”。但此通知实际上是针对这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对上班的劳动者其待遇是“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有关政策保障工资报酬”。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该意见第三条“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这第(六)项中,指出“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国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该意见第三条第(六)项中指出“对在春节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2月11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第(六)项同样指明“对在春节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律师观点:在2020年1月31日、 2月1日、2月2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优先安排补休(因该假期延长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在家办公属于灵活用工形式,视为不能休假),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五、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的性质分析
 
       2020年2月1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规定,除涉及保障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发,以下简称:陕人社函〔2020〕20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中规定的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疫情不能复工的期限,属于停工(停产)期,延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采取的具体措施,该措施并没有改变此期间内工作日的性质。
 
         律师观点:涉及保障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组织复工后,也即恢复正常工作日、休息日薪资制度执行。劳动者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复工前没有提供劳动的工作日,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主规定的福利假等假期,也可以调整为提前休息,在复工后安排补班。
 
        按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未复工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主规定的福利假等假期;或者调整为提前休息,计发出勤工资,待复工后安排补班。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应视为出勤提供劳动,应支付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自2020年1月31日起,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可以根据规定对该周期发放生活费。但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困难企业也可以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合法降薪。但降薪后劳动者该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1: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20年1月24日放假,2月5日组织复工。则1月31日至2月4日期间,有4个工作日,可以在复工后安排补4天班。5日恢复正常工资。
 
六、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9日的性质分析
 
         2月8日是星期六,2月9日是星期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经修订,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174号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停工(停产)措施并未改变上述日期为休息日的性质(理由同第五点律师观点),故应适用正常休息日制度。
 
        律师观点:复工企业在2月8日、2月9日安排休息的,无需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包含在家办公),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七、2020年2月10日至停工(停产)期届满之日的性质分析
 
        至2020年2月10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中有关“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的规定期限届满。2020年2月8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陕西省关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措施的通知》。但仍有部分市县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了新的防控措施。如2020年2月7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的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市级重点续建设项目和规上工业企业开工必须经过审批,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开工(注:涉及保障运行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等特定企业应除外)。等等。
 
         自2020年2月10日后,已经复工的企业,适用正常工作日、休息日薪资制度。未复工企业,其员工在工作日休息的,可优先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主规定的福利假等假期,也可调整为提前休息,待复工后补班。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停工(停产)期限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选择适用生活费制度。理由同“五”。
 
       律师观点:已复工企业劳动者在工作日正常提供劳动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未提供劳动的,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包含在家办公),安排补休或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未复工企业,可优先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视为劳动者休息,计放正常工资,待复工后安排补班。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应视为上班,应支付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停工停产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标准及以上计发发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后,可以按协商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举例2:如某机械加工企业2020年1月24日全员放假,受疫情影响经营非常困难,至3月2日经审批复工。该企业按自然月发放月工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征得工会同意后,决定对2020年2月份按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以上发放生活费。
 
八、其他问题
 
        1.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陕人社函〔2020〕20号文件、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的“企业职工”与“劳动者”应限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内退、待岗、劳务、兼职、实习等人员应排除在工资支付对象之外。
 
        2.因未实际提供劳动,停工(停产)期向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基数可将业务提成、绩效奖金、用餐补助、交通补助等工作性非常规性奖金、津贴不予计算,但最终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以上观点均基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发文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陕西省司法实践分析而得出,仅供参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的,应以法律和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随着防疫措施实施的不断深入,陕西省已在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劳动合同变更、工资支付等方面出台多项政策以维系劳动关系的稳定。疫情终会过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此番考验,相信彼此更能深刻理解唇齿相依的关系和携手并进的意义,愿山河大好,春满人间。
 
法律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劳社部发〔2008〕3号】
 
6、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8、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20号
 
9、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
 
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问题用工指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4、《陕西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15.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联合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