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注销公司,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H销售有限公司对R公司享有一笔债权,债权到期时却发现债务人R公司已经将公司注销,之前的联系人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H公司于2019年9月来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咨询,详细陈述了案情并委托本所王旭、刘傲律师代理其与已经注销的R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接受委托后,王旭、刘傲律师经过仔细研究,确定了诉讼方案,决定起诉R公司负责清算的股东,以及未实缴出资且无偿转让股权的发起人股东,并通过向工商部门调取R公司工商档案,向公安部门调取R公司股东的身份信息,最终确定本案的被告K、J。
庭审中,律师认为,被告J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负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其未经清算即注销了公司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R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K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在没有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无偿将股权转让给股东J,系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R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述二被告应当对R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令二被告对R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漫长的公告期,该判决终于生效。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二被告采取了强制查封冻结的执行措施,二被告方才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和解,最终双方在律师的参与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清偿了债务,委托人H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