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本所张松岩律师代理本案的陕西省高院二审。
在二审开庭时张松岩律师提出:1、本案有特情引诱之嫌;2、上诉人彭某某属于吸毒者贩毒;3、有立功情节;4、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22.3克未流入社会;5、能够自愿认罪;6、同案上下线不宜同时判处死刑;7、上诉人彭某某不属于罪大恶极非判死刑不可的情形。要求撤销原判,从轻改判。陕西省高院经过二审合议认为张松岩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张松岩律师继续代理该案死刑复核阶段,提出上述诸多从轻情节,认为罪不该死。与此同时,张松岩律师多次到汉滨区看守所、汉滨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业队调查关于彭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事实,但这些部门都不愿给律师出具书面证明,张松岩律师只好向最高院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采纳了张松岩律师部分意见,认为彭某某的罪责略小于上线,且认罪态度好,撤销原判,改判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