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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庞森律师经典案 2021.1.6本站讯

TIME:2021-01-06 08:52 | VIEWS:
2020年庞森律师经典案
买房装修入住两年后卖方反悔并起诉要房,法院判其败诉
      2017年5月23日李某与牛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牛先生以53万元购买李某一套房产。牛先生于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因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办下产权证,不能办理按揭及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先交房,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并解除抵押后再由牛先生支付剩余16万首付款。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将原状为毛坯的房屋交付给了牛先生,牛先生花费近二十万元将房屋作为婚房装修,并于2018年5月入住。
       之后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开始大幅涨价,但房产证还未办理下来,李某开始按捺不住,多次通过中介找牛先生,要求提前支付16万元。多次协商后双方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牛先生立即向李某支付16万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产证仍未办理下来,牛先生向再李某支付房款人民币7万元,以此时间及金额类推,直至付清房款为止。
然而到2019年5月26日一年到期后,李某未主动通知牛先生产权证是否办理下来,也未要求牛先生支付7万元房款。6月初牛先生通过中介询问李某是否办理下产权证,李某也不给回复。到9月初牛先生看见开发商在小区张贴的通知,才知道房产证仍未办理下来,遂通过中介向李某提出要支付7万元房款,但此时李某拒不接受,声称牛先生已经违反了补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要求牛先生支付7万的同时再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否则将解除合同。随后不久李某便委托律师向牛先生发来了解除通知书。
       收到解除通知后,不知所措的牛先生慕名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找到庞森律师。了解情况后,庞律师帮牛先生起草好回复函发送李某,同时建议牛先生马上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7万元,但李某收到后却退回给了牛先生。庞律师建议再次转账,之后李某再次退回。
       此后不久,牛先生便接到了长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诉状,李某诉称牛先生未按期付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此时房屋已经增值六七十万元。
       牛先生立即委托庞律师代理应诉,庞律师通过专业的方式指导牛先生搜集证据,最终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庭采纳了庞律师关于李某恶意不告知牛先生产证办理情况,故意造成牛先生违约的假象,妄图通过此种手段收回房屋,占有房屋增值利益、系恶人先告状的律师意见,最终判决李某败诉,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李某自知理亏,服判未再上诉,在诉讼过程中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判决生效后不久李某便无条件地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了产权过户的义务。
 
夫妇无端成老赖,房子差点被拍卖
       2020年,张某夫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告起诉到法院,原告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张某夫妇名下唯一的房产。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张某夫妇正确的联系方式,致使法院无法联系是二人,不能将法律文书正常送达给张某夫妇,一审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判令张某夫妇承担偿还责任。
       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夫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冻结了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之后因出差要购买机票无法购买,此时张某夫妇方才知道该案的存在。二人联系执行法官后得知该案即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法院马上就要拍卖其名下的唯一房产。张某夫妇经朋友介绍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庞森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之后,团队张晶鑫律师立即前往法院调取了庭审卷宗,经过充分研判卷宗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因房产即将拍卖,律师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向执行法院说明本案因为缺席审理,查明的事实存在严重的问题,案件极可能改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损失,请求执行法院暂缓拍卖房屋。执行法官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之后,同意暂缓进入房屋拍卖程序,暂时保住了张某夫妇的房产。
        随后律师立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提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往来资金并非借款,而是工程款。西安市中院再审审查之后,于2020年6月10号将案件提审。中院提审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在2020年11月10号将案件发回莲湖法院重审!

代朋友转账支付投资款被骗,被朋友起诉要求还钱
        李女士与齐某系多年闺蜜,2019年齐某委托李女士通过李女士账户向安某账户转账支付70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后安某因从多人处以投标保证金名义集资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款项长达一年不能收回。
       齐某看从安某处追回钱款的希望渺茫,便将目标放在了闺蜜身上。利用闺蜜李女士的自责心理,在通过微信聊天套话等方式取证后,于2019年9月便向其本人户籍地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女士索要钱款,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李女士的全部银行账户及名下房产。
       2019年10月22日,李女士收到诉状和传票后,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咨询庞森律师。庞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于是一方面告诉李女士尽快去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准备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希望通过异议程序,拖住审判程序进程,让刑事报案发酵发酵,待公安明确立案后再申请法院查明案件涉刑情况,驳回齐某的起诉。
       在准备管辖权异议材料的过程中,庞律师从李女士处得知齐某在西安市某公司工作,并且在雁塔区购买有房产。齐某明明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其委托的律师也在雁塔区而且律所离雁塔区法院仅几百米,为何要舍近求远去其老家户籍地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想到此处,庞律师更加坚定要提管辖权异议,尽最大努力将本案移送到西安市来,让齐某及其律师的诉讼思路不能实现。
       经过分析庞律师认为根据西安市的限购政策,齐某既然能在西安市雁塔区买房,其户籍有可能已经迁到雁塔区,于是到派出所查询齐某户籍信息,果不其然。随后庞律师指导李女士继续取证,通过查询齐某公司网站、公众号发现,其公司网站及公众号上有大量齐某在西安市工作的相关证据。并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找到了齐某给李女士发送其居住地址的记录。庞律师将户籍信息及上述证据组织后,连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并提交给大荔县法院主审法官。法官审查后最终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接受委托后仅8天,案子便首战告捷。随后因年底以及疫情影响,案件直到2020年四五月才移送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此时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经对安某集资诈骗案正式立案,李女士也是被害人之一。2020年六月初,齐某士的代理律师开始联系庞律师要求和解,庞律师告知对方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告知如果继续诉讼,他们极有可能败诉。
        之后在双方律师多次磋商下,两闺蜜于2020年7月初签订《和解协议书》,由李女士协助齐某跟进刑事案件追缴被骗款项,日后追回款项后再支付给齐某,齐某对李女士撤诉,诉讼费和保全费全部由其自行承担,两人握手言和。
 
交通事故重伤无救,律师代理圆满处理
        2020年1月16日,滴滴司机余某驾车在西安市友谊东路由西向东行使至红会医院南门时,适逢行人杜某通过人行横道,余某未减速停车让行,与杜某相撞,杜某马上被送进红会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虽经抢救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杜某伤情过重,成为植物人,一直在ICU病房治疗,只要拔掉气管离开ICU就马上会死亡,疫情期间,家属也不能进病房探视。
2月下旬,正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杜某已经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每日还要继续产生五六千元。杜某家属此时通过朋友联系上庞森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庞律师经了解,肇事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肇事司机余某作为滴滴司机,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没有赔偿能力。家属经与医生沟通后确认杜某基本没有治愈恢复的可能,只能在ICU续命,离开就会死亡。
       如此下去,人救不回来,巨额的医疗费开支对各方都会继续扩大损失。保险金会越用越少,而肇事司机又没钱,也是穷苦可怜人。越往后期,伤者家属可能获得的赔偿额也就越少,老人在医院也受罪。经过艰难的抉择,家属最终决定放弃治疗,尽早让老人入土为安。
       在家属作出决定后,庞律师开始与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沟通赔偿问题,因疫情难以面谈,每日通过电话跟各方磋商谈判,给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晓以利害。告知保险公司如果长时间治疗下去,保险金迟早会消耗完,如果协商谈判解决尽早出院,还能给其留下一些保险金的空间,少承担点赔偿款。告知肇事司机,因其为全责,如果伤者在医院死亡,其势必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之后在多达数百次的与各方来回沟通,经历了保险公司使用特朗普式极限施压、数次临时变卦等谈判策略后,在几次几乎谈崩的情况下,最终于3月13日与各方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总计获得97万元的赔偿款,比家属心理底线多出十几万元。协议签订次日,保险公司即结清了医院欠费,家属给杜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老家当天杜某即离世,之后家属给其入土为安。


                                                                                                   兵不血刃,未经诉讼要回垫付及提成款
       2019年8月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刘先生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刘先生团队向该公司推荐贷款购车客户,该公司给客户提供担保向某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购车,然后公司给刘先生团队提成,双方约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的垫付款和提成。但公司从合作伊始就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刘先生团队进行过结算并支付款项。2019年11月双方停止合作,经刘先生团队核算该公司欠99万余元垫付款和提成未付,他们多次催要无果。
       刘先生等人经朋友介绍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找庞森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庞律师分析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后发现,委托人所掌握的证据存在重大不足及瑕疵,刘先生团队垫付的款项没有直接支付给对方公司,与介绍的客户之间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而且还将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原件弄丢了。如果贸然提起民事诉讼,存在着很大的败诉风险。
       但经深入研究发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该公司营业执照中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也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其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依照规定该公司不能就贷款客户向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但其客观上却以这类业务为主。更重要的是某银行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况下,却接受其担保,明显违法违规。庞律师认为此案中该公司及其合作银行均存在着重大的违法违规情节,于是决定先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如果实在不行,再提起诉讼。
        在确定了案件思路后,庞律师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及立即付款否则将举报其违法行为;同时向银行发送律师函,告知其存在的重大违法情况,如不催促该公司付款,将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函发送后双方未在律师给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对方明显在故意拖延,没有谈判的诚意。庞律师接着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同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告知已就公司及银行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了书面举报材料,要求对监管部门的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此后不久,因银行被监管部门调查,银行向该公司施压,同时公司也受到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在各方压力下,公司被迫与刘先生团队再次谈判协商,最终在签订协议后向刘先生团队支付了款项,此时距庞律师接受委托仅一个多月。
 
  
 
                                                                                              未经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追回一百多万款项
        2017年5月,张某利用其在某单位任职的身份,承诺能协助办理开办加油站所需的相关手续,以此取得委托人李某信任,李某前后共计投资一百多万元与张某的股权代持人共同设立公司欲开办加油站,在此过程中张某未实际出资。由于李某本人长期不在西安,加之对张某的信任,公司所有事项办理均由张某负责,投资款也由张某支配去办理开办加油站的相关手续及购买油罐等设备。但除购买设备花费几十万元外,从2017年7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张某以项目运作为理由,陆续从公司账户以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一百多万元提取个人使用。至2019年底,加油站仍没有任何眉目。至此,李某才幡然醒悟,认为可能被张某骗了。
         这个案件同前一个案例一样,证据上也存在重大不足及瑕疵,双方签订过《公司发起协议》等书面文件,相关款项张某都是从公司账户中支取,从形式上来讲,双方是共同合作设立公司的投资行为。如果以个人名义提起相关诉讼,败诉风险极大;而公司相关印章又在对方手里掌握,法定代表人也是对方的股权代持人担任,无法以公司名义维权。如果以个人名义贸然提起民事诉讼,存在着重大的败诉风险。但此案中对方同样存在着重大的违法违纪情节,于是庞律师决定先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因张某身份问题,其从事经营活动本已违法违纪,另外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上也存在涉嫌诈骗的刑事风险。庞律师先向其发送律师函,晓以利害要求尽快向公司或者委托人返还被挪用的款项,但对方收函后未积极协商处理。于是庞律师向其单位及纪检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同时告知对方将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提交举报材料后不久,张某即被单位调查。之后张某委托律师与庞律师进行了长达数月的沟通协商,在多方筹措下分笔将一百多万元返还到了双方共同开办的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