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妇女如何主张
拆迁安置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拆迁系列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的高度繁荣化使得近几年来有关“拆迁”的话题不断被推向热点,始终受到公众关注。而对于“拆迁”而言,人们最关注的即是“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离异妇女,在离婚后因为前夫家庭的不配合导致自身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无法得到落实,那么,如果大家在现实中碰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贾女士的案件,就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拆迁安置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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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贾女士同田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育有一女小怡(化名),2014年6月,田先生的父亲作为户主与西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城中村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拆迁的具体方案和利益,贾女士和女儿小怡作为户内人口,享受到相应的份额。2018年贾女士和田先生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离婚后,女方应得财产(包括集体分红、拆迁安置过渡费补偿和独生子女费)归女方所有,男方会给予配合,协助女方取得相应利益。”
离婚后,田先生家庭只断断续续给付贾女士和女儿拆迁安置过渡费及生活补助费至2019年3月,之后便一直拖欠。贾女士多次和田先生沟通,均无果,无奈之际,贾女士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她和年幼的孩子,争取属于自己应得的安置利益。李露律师在安抚好贾女士的情绪后,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和证据,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经过,帮助其提起诉讼,王静律师多次赴拆迁办、村委会等地调取《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分配款领取情况,为本案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审中,李露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意见
一、贾女士和女儿小怡作为西安市某区的村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成员,属于被拆迁农业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且田先生家庭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贾女士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只是因为双方产生矛盾,田先生家庭才拒付贾女士上述款项,于理于法有悖。
二、贾女士和女儿小怡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在过渡期内依法享有领取过渡费和生活补助的权利,一直以来她们享有的上述款项均由田先生家庭领取。但在2018年双方离婚后,贾女士和田先生之间的家庭共有基础丧失,田先生无权再占有贾女士的过渡费、生活补助及集体分配款,田先生家庭有向贾女士返还上述款项的义务。
案件结果
本案诉诸法院后,田先生父亲并未出席庭审,法院在经过合法的送达程序后,依法缺席审理,根据贾女士出示的证据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如下判决:判决田先生家庭返还贾女士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的过渡费近四万元,生活费四千余元,2019年年终租地款一千余元,2019年第二季度拆迁补偿款一千元。
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案件结束后贾女士非常感谢李露律师的付出,虽然该案件涉及金额不多,但依旧是属于贾女士和女儿的应得利益,不该被田先生家庭恶意占有,拒不返还。李露律师也提醒大家,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适时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