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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事常见法律问题汇总(二)2022.1.11本站讯

TIME:2022-01-11 13:33 | VIEWS:

/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

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事常见法律问题汇总(二)


2021年12月底,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席卷而来,让整个西安都按下了暂停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改变了大家的生活方式,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方方面面都带来诸多影响,西安全民居家隔离生活期间,在婚姻家庭领域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问题尤为明显。疫情之下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给大家带来了许多新的困扰,为更加便捷地解决大家的问题与烦恼,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运用自身专业知识针对人们的现实需要,编写了疫情期间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解答二十五问,就婚姻家事法律热点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奉献我的城,守卫我的家,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愿与大家携手并进,共同战胜疫情!



09

在确诊或疑似患新冠肺炎期间所立的遗嘱,在治愈后,可以改变和撤回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立遗嘱人随时改变、撤回。

10

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想提起诉讼,但因疫情限制出行,无法及时提起诉讼,是否还要受到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答:还要受该时间限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算时间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因此,即使是受疫情的影响,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行使权利,也要承担权利消灭的后果。特此建议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可能实现的方式,积极行使诉权。

11

疫情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被困一室,相关登记的信息能否作为认定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离婚时感情破裂的依据?

答:疫情期间,针对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的人员,会有相关部门对其密切接触史及来往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一方与婚外异性因疑似感染被隔离一室、限制出入的,关于特殊时期共同居住的真实记录可以作为“出轨”“婚外恋”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证据,是否能够认定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过错形式,仍需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所以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还需视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综合判断。

12

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一方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答:由于双方并未离婚,只是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在此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可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即便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但尚未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也仍系夫妻关系,仍需相互扶助。同时,根据目前出台的政策,若确诊为新冠肺炎,即使没有医保,国家也会承担相应医疗救治费用。

13

疫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答:在当前疫情突发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家庭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居家宅居、减少外出。这本应是家庭成员和谐团聚的良好时机,但部分家庭却反而因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如果此时不幸遭受家暴,受害人一定不要因为疫情而选择隐忍,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应注意留存报警记录、验伤单、告诫书、受伤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电子资料、医院诊断证明、投诉资料、村委会居委会情况证明、加害方的自认、加害方承诺书等证据,以便日后据此提出离婚诉讼或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

14

疫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疫情持续期间,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程度限制,尤其是疫情重灾区或应处于被隔离状态的,此刻更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以当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为最大化地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若不能如期当面探望子女,可采用电话、书信、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联络,直接抚养一方应予以配合,待疫情稳定后应当恢复正常的探望模式。

15

疫情管控之下,如何接受遗赠更可靠?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放弃受遗赠的话,一定要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但目前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是什么?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及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如果在疫情封锁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证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无法做到,甚至相关申请的快递都无法发出,那怎么办?

因此,疫情下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接受遗赠。要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他受遗赠人提出,也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财产的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或者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等。形式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者短信记录等方式保存下来,以免超过60日,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

16

疫情期间遗产管理人未妥善保管遗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需要。疫情期间因人员和财物无法正常流动,因此在疫情期间被继承人财产的管理人无法及时归还财产时,应当要妥善保管好财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遗产管理人在疫情期间未能妥善保管遗产,造成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要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