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一、本次西安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虽然新冠疫情从2019年年底爆发至今两年多时间以来,大部分人对其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但疫情是否会再次爆发、在哪里爆发、 多大的规模、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危害后果,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在西安大规模爆发,造成重大影响致使某些合同不能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建议咨询律师了解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原因是否是疫情所致,以及该客观原因是否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仍应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二、本次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结束时间该如何认定?
答: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时间至少应从2021年12月22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之时起算,因为此时西安市政府已确认疫情彻底爆发并积极采取了更进一步、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终止时间应根据西安市政府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各行业复工复产时间,导致争议合同所涉及的企业确实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形消失时截止,各个行业区别对待,比如与民生相关的商超、孕婴等店铺与饭店的复工复产时间不会一致,而饭店与KTV、酒吧、美容院等复工复产的时间也不可能一致。
三、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的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因政府管控无法经营而未及时支付房租,是否应当承担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或违约金?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疫情期间管制措施)不影响租金的支付或者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不支付或少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及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三条第(一)、(二)之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以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如公司因为疫情管控等原因直接导致无法支付房租,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房屋占用使用费或违约金;如公司根据上述原因导致支付租金或重新签订合同困难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减免部分租金或违约金。
五、因疫情管制,导致外地租户不能返回坐落于西安市封控小区内的租赁房屋,从而影响使用房屋的,租户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小区被封控禁止出入,属于不可抗力,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租户一方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协商损失分担及后续租赁合同履行事宜,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一定的减免。但如果承租人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导致不能返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对于经营性用房,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比如酒店、KTV、餐厅),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七、疫情期间公司无法经营又要给员工发工资,能否直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四条,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公司仅因无法经营又要给员工发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因此要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到期无法偿还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
答:债务人在履行金钱债务时,即使存在疫情原因,也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故一般不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因为虽然受疫情封控影响,虽不能到银行机构现场汇款,但仍可通过线上方式等多种途径清偿债务,并不会造成借款人客观还款不能。因此,疫情影响并不能成为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合理事由,借款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一般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那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三条的规定与对方协商减免部分利息或违约金。
九、公司在疫情期间无法向买方发送货物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除非合同约定发货、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否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如果因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发货,那么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十、疫情期间,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能够中止的,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十一、疫情封控期间,个人、企业如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但疫情防控期间,有些法院发布有具体规定,可在网上办理,也可以委托封控区以外的亲友帮忙以邮寄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相关文书材料。
十二、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这需要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及目的等具体情况,分析该合同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属于以下哪种类型:(1)暂时不能履行;(2)部分不能履行;(3)全部不能履行。基于不同类型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延期履行;(2)部分履行;(3)全部不履行;(4)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十三、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本次西安市的疫情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当事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十四、疫情管控措施解除之后,一方继续要求履行合同,未履行一方以原材料上涨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提高商品的价格怎么办?
答:首先,虽然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但是合同相关方应当尽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作为守约方的企业,应当严格审查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的使用不可抗力条款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并且审查该不可抗力是否会对合同履行造成根本的影响,如一方不合理的使用不可抗力条款毁约或恶意提高商品价格,应当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明确予以拒绝。并且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合同相对方拒不履行,在保留好证据的同时,及时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因新冠疫情造成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游客能否向旅行社主张解除合同?
答:游客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防控疫情等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承担,旅游者应依法、理性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纠纷处理要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十六、消费者能否解除或变更在疫情暴发之前签订的需要在疫情期间履行的订餐合同、婚庆合同等?
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从法律上看,因防控疫情等原因导致原定的餐饮服务合同、婚庆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服务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订餐合同、婚庆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承担。
十七、在新冠疫情期间,消费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服务,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线下培训类课程所签订的培训学习合同)因新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可否选择解除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害怕纸币携带病毒,作为商家能否拒收纸币?
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现金会传播冠状病毒,但是在现金交易传递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员接触,所以需要做好防护。同时,因为现金在流通过程中容易产生细菌,因此为了大家健康,建议在使用现金后保持勤洗手的好习惯。
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人民银行也在2018年出台了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但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商家可能无法保管大量现金,如果是此种情况,建议商家能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确实存在客观困难的,请商家与消费者尽量协商解决。
十九、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可否按照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1条规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二十、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客户与债权人可否要求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2条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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