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用工指南 作者:民商事法律部 陈骥律师 一、用人单位可否在疫情隔离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对于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后,仍需要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劳动者居家隔离期间,有相应的工作条件但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否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答:可以。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三、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未按时发放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四、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五、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七:疫情隔离期间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相关原因。 1、若劳动者自愿离职,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 2、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劳动者接受有关疫情防控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答:不可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九、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答: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十、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答: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一、疫情隔离背景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可先行安排劳动者休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 若员工不同意该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答:可以,但应遵循相应裁员程序。同时应尽量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稳岗,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作者简介 陈骥,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硕士,擅长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现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民商法方向专职律师。 执业以来,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为合同法、公司法等方向案件,多起案件标的已达亿元以上。同时,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各项业务谈判以及重大事件的立项和开展,积极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规运营。在诉讼、非诉业务中,提供具体法律服务方案和解决途径,通过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全方位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陈骥律师执业领域主要为民商事领域,包括合同法以及涉及公司的非诉及诉讼业务、商事仲裁等。 陈骥律师现担任: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西安校区; ——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西安优亚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天佑前程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普力特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企及私企的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157-7171-1595 微信:595815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