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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2.1.14本站讯

TIME:2022-01-14 10:10 | VIEWS:

常见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后果





- 前言 -


2021年12月新冠疫情再次席卷古城西安,西安人民万众一心、全民防疫,力求尽快控制疫情蔓延的趋势,但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之际,仍有各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被频曝网络,破坏、扰乱了疫情防控大局,令人痛心。为倡导市民朋友遵守防疫政策,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以专业视角、运用专业知识,编写了疫情期间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涉疫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仅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微薄之力奉献我的城,守卫我的家,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愿与大家携手并进,共同战胜疫情!





- 知识问答 -


一、全员核酸检测期间或被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群众,故意逃避核酸检测,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根据因逃避核酸检测给防疫工作造成不同危害后果的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故意逃避核酸检测,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故意逃避核酸检测,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逃避核酸检测,造成病毒传播范围扩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如果逃避核酸检测,虽未达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程度,但有可能影响信用,根据省卫健委解答资讯,对故意逃避核酸检测的人,可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对以后生活也会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倡导市民朋友,积极遵守防疫政策,积极配合核酸检测,为人为己,避免因小失大。


提醒:核酸检测、人人有责。


二、疫情期间,居民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扫码,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登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要承担法律责任。居民在防疫期间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应当遵守防疫规定,积极扫码,配合健康核查。如果有人拒不扫码、拒不配合,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如果拒不配合检查,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不但拒不配合检查,还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妨害防控人员履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可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拒不配合警察指挥,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拒不扫码、拒不配合健康核查,还肆意挑衅、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刑期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为了你我他,疫情期间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请主动配合防疫人员扫码、核查、登记!


提醒:扫码登记、积极配合。


三、对于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逃避检查,擅自外出、聚集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居民逃避检查,擅自外出、聚集等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

如果逃避检查,擅自外出、聚集等行为存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不逃避、不外出、不聚集。


四、居家隔离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隔离的目的就是减少人员交集。居民在居家隔离期间同样遵守防疫政策,同样要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交集。如果居家隔离期间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反了防疫政策。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


如果违反规定,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居家隔离期间,躺平是最大贡献。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是否可以出门采购物资?会有什么后果?


答:不能出门。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自身存在感染与被感染风险,按照防疫规定应当进行隔离。


如果擅自外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如果擅自外出采购,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同样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黄码、红码要自觉蜗居。


六、疫情期间,市场经营者认为是市场经济了,我要高价卖,有人愿意买就可以了,就擅自哄抬物价或散布足以造成人们抢购、囤货等信息达到抬高物价的目的,这么做是否合法?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不合法。哄抬物价、散布足以造成人们抢购、囤货等信息,属于违反根据《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对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处罚。

如果经营者利用疫情捏造、发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可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罪名成立则面临五年以下牢狱之灾。


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经营、恭喜发财。


七、居家隔离期间是否可以随意发布疫情信息?对故意编造未经核实、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不能。无论在什么时期,公民都不能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否则应为言论行为负责。正值万众一心、共同抗疫之际,如果随意散播虚假信息,不利于防疫抗疫大局,加剧恐慌心理,危害极大。故意编造未经核实、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根据情节、后果不同,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编造、散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可对造谣者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可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如果散布涉疫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涉疫谣言,谎报疫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不信谣、不传谣;勿越雷池,谨言慎行。


八、疫情管控期间,市民出门不戴口罩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不戴口罩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人对己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出门不戴口罩,经防疫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或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居民外出不戴口罩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是阳性确诊患者,仍然不戴口罩进出公共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面前,每个公民都有配合、遵守防疫防控政策的义务,即使不能对抗疫出一份力,也不能帮倒忙、添麻烦,否则可受到法律的严惩。


提醒:病从口入、请戴好口罩。


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废弃的口罩、防护服属于医疗废品。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疫情期间使用过的医疗防护用品。


如果乱扔、乱放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追究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病毒传播范围扩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归档,可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提醒:正确处理防疫废旧物品,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十、拒绝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配合流调是每个人的义务。如果消极对抗,拒绝配合流调,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如果出口伤人、拒不配合,甚至辱骂、威胁流调人员,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还存在攻击执行流调工作人民警察的行为,将构成袭警罪。


提醒:配合流调、共抗疫情。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答:疫情期间不要讳疾忌医,一旦发现相关症状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宁可风声鹤唳,也不能麻痹大意。


有感染新冠病毒症状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备或就医,属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如果因未报备或就诊,可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要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要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提醒:有症状、早就医、要报备,不看病也违法。


十二、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答:隐瞒自身病情、瞒报自己的行程信息,属于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会给防疫工作凭空添加困难的行为。

如果拒不配合防疫机构管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因隐瞒病情、瞒报行程,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瞒报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防疫工作是全国一盘棋,人人都应尽力配合。





- 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规定,以妨害公务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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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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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袭警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