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退课?
民法典保护了弱者的权益
作者:张树翔 房地产建筑部律师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的实际地位不对称,拥有优势的一方常常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不利于对方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了矫正这种利益失衡状况,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关条款无效。但合同法中的规定仍然让司法者感觉模糊,各法院在判决时仍然有不同的理解,究竟是要全部符合条件还是部分符合条件,才能裁判该条款无效?为此,民法典在这一点上予以加强,用三种情形予以明确,使得有法可依。 典型案例 案情:广州的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学员报名须知和协议》,王某缴纳16800元学费及1200元留学服务费。根据培训机构的《零基础直达课程、课程信息表》显示,王某报读的“零基础到最高级”课程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价格是3800元。王某进行了第一个阶段学习后提出因经济原因取消之后的学习和留学计划,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学费以及未尚未产生的留学服务费,但培训机构以报名时签订的《学员报名须知和协议》中:“一经报名概不退款”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法院裁判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是对本次民法典颁布后一次较为典型的适用。培训机构实际并未排除王某的主要权利,而只是加以限制。若适用原合同法,则可能会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而导致败诉。新颁布的民法典,更加保护了非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权利。 张树翔律师简介 张树翔律师,2016年高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经济学和法学教育背景。从业以来,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每一个案件。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长期致力于研究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以及劳动争议等案件,能够为当事人解决相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并办理了大量相关案件。 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法律顾问 陕西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上亿工程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