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应返还,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刘凯 房地产建筑部律师 2012年2月28日,任某与杨某登记结婚,户口随杨某迁入杨某所在村组,婚后二人共同在其宅基地上盖了四层房屋,每层约200平方米,2018年2月24日,两人感情破裂,任某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盖房屋进行了确认分割,任某按照面积约占45%的占比。离婚后,杨某再婚,任某搬离房屋前往亲戚家居住,但户口仍在原处。2019年,杨某所在村组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而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杨某作为宅基地的户主与拆迁办签订合同合同并领取了补偿款,未就属于任某的部分进行返还,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依据《安置办法》确定了任某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接着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形式前往拆迁办调取了杨某同拆迁办签订的安置协议,确认杨某领款的总额及明细,并与《安置办法》里的条款进行一一对应,最后律师对手中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认为任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符合安置办法规定的被拆迁人,而根据补偿款发放明细和《安置办法》的规定,任某应当按照其所占房屋的面积占比分得补偿款,杨某私自领取的属于任某应得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应当享有拆迁补偿利益,杨某私自领取款项属于任某的部分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刘凯律师简介 刘恺律师毕业于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筑业务部组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拆迁、借款及其他合同纠纷、票据、知识产权等。成功代理大量诉讼案件,获得当事人的普遍认可,长期担任西安雷航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同鼎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应邀在陕西广播电视台、西安广播电视台的《陕广大家帮》、《交通有道》、等栏目担任特邀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