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引言 西安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全员居家隔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接到了多起离婚案件的咨询,究其离婚的原因则大部分都是因为家庭暴力。其中,令李露律师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来自一位尚在哺乳期的母亲的求助电话,这位母亲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了,近日丈夫因为日常琐事与她发生矛盾,突然情绪爆发开始对她实施暴力,她感受到令人窒息的恐慌与压迫感,逃出家后,但又无处可去,于是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站在楼顶上给我们拨打了求助电话。从她的言辞中,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她的无助和无奈,她的经历令人深感揪心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那么,在疫情期间,应如何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在遭遇家暴时又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救济?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为深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受害者提供些许的帮助。 正文 一、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 要应对家庭暴力,首先我们应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我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很容易理解,精神暴力往往比较隐蔽,施暴人常常使用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案例1:有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男子带着尖刀上法院跟妻子进行离婚调解,扬言调解完就要杀了妻子,并在手机微信上长期威胁、恐吓妻子,如果妻子敢离婚,就要杀妻子全家,该男子的行为令其妻子陷入了长期的恐惧和心理阴影当中。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该男子未实施真正的暴力行为,但是他对于妻子的言语威胁,已经给妻子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恐慌和压迫,不仅符合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实质上也符合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并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2、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矛盾的区别 受疫情影响,我国疫情封控地区家庭关系变得更为紧张,长时间的相处,缺点凸显,往往易发生家庭矛盾,甚至伴有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出现。那么,是否所有的暴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呢?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王某(女)与陈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先后于1990年11月、2002年5月生育两个女孩。王某与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过程中双方互相拉扯,双方均有轻微受伤。之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但认为王某与陈某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或是因家庭开支等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双方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故不认为双方的争执属于家庭暴力,驳回了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家庭中出现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具有普遍性、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往往伴随着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摧残,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甚至威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其与一般的家庭矛盾有本质区别,但是家庭矛盾往往会诱发家庭暴力的产生,因此我们在面对家庭矛盾时,还是要以包容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关系。 二、疫情之下家庭暴力的现状 1、疫情期间家庭暴力数量显著增加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相关部门接到女性拨打求助热线电话数量显著增多,各地解封后法院接到的离婚纠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也日益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在疫情期间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数量显著增长。 居家隔离,朝夕相处的封闭生活,增加了同一屋檐下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与摩擦。由疫情直接诱发的家庭矛盾、长期居家带来的恐慌、焦虑等负面情绪以及疫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都成为了家庭成员间矛盾激化的因素,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反复的争执、冲突以致暴力行为出现。 2、疫情期间家庭暴力维权难 新冠疫情的出现不仅使得家庭暴力案件增长,同时也加大了家庭暴力案件维权的难度。“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创始人万飞就曾说到:“因为疫情,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系统也被严重削弱。”疫情隔离措施,让单位、妇联等机构很难再直接介入家庭矛盾中,同时居(村)民委员会、警方、法院等力量也因为疫情需要被削弱,相关部门在家暴案件中显得有些“分身乏术”。这也是疫情期间家庭暴力案件发展的又一个现状,使得许多遭遇家暴的受害者们求助无门,出现疫情期间家暴案件维权难的困境。 因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性,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难免出现延后。但在与防疫工作不冲突的同时,我们依旧需要维护特殊人群及特殊家庭的利益,为这些受困人群提供更多维权通道。 三、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 在疫情期间,当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出现时,我们应采用何种方式对自己进行救济和维权呢? 1、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 对于家庭暴力事件,我们要做到零容忍。在第一次暴力行为出现时,就要引起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都因为恐惧或是其他原因,没有积极进行维权,反而加重了家庭暴力的次数和严重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我们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虽然疫情当前,相关部门任务繁重,但是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依旧应启动反家暴流程,及时介入,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暂住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2、做好家庭暴力的取证和保存 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时,我们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应注意保存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能够直接证明暴力行为存在的证据,也可提供亲属、朋友、邻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谈话笔录,以及家暴发生时的录像、录音、伤情照片,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手段防制家庭暴力,注重事前预防从而保护受害者,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重要救济途径。 如果本人因受威胁或恐吓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代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目前疫情形势严峻,如果相关法院暂停现场办理,受害者亦可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申请等方式及时进行救济。 案例4:2020年2月,56岁的田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田女士表示,疫情居家隔离期间和丈夫产生矛盾,时常被丈夫暴力伤害,最严重的一次丈夫在家把她按在地上用拳头击打她的头部、脸部,致身体多处受伤,田女士立即在居委会的帮助下报警并就医处理伤口。之后田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受伤照片、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便到法院做笔录,便以电话录音代替笔录,结合田女士陈述的事实经过以及相应证据,法官最终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班先生对申请人田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班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田女士。 田女士的案例对我们就很有启发,面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们应对家庭暴力的最有力手段。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影响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会和谐安定,甚至有可能侵害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那么,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1、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施暴者将要承担严厉的刑事惩罚。 案例5:张某某和李某某(女)于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2020年2月,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事发后公安局及时立案侦查,2020年3月,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8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家暴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要求离婚。同时受害者可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6:战某与柳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柳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战某曾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伤柳某,2015年曾被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柳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战某与柳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并因战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战某给付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加害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2)实施家庭暴力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分割财产。 案例7:田某(女)与卞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虑到卞某这一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给予了充分照顾。 (3)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应作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案例8:陈某(女)和胡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2月育有一子,由于感情破裂,双方自2014年1月起分居。陈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在二次诉讼时主张胡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病例及照片为证,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胡某认可曾对陈某实施过殴打行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脾气较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考虑到施暴人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故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育。 可以看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案件,在判决孩子的抚养关系时,法院会将家庭暴力作为考量因素,往往认为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更符合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五、疫情期间应如何预防家庭暴力 由于疫情期间家庭暴力案件维权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疫情期间家庭暴力的预防,我们主要从调节情绪、注重沟通以及全社会联动这三方面来阐述。 (1)学会调节自身情绪 疫情期间长期封闭的生活往往会加重人们的负面情绪,使得人们对于家庭中出现的摩擦过于敏感,易出现暴躁、易怒等情绪激动现象,影响家庭关系。因此建议被采取隔离封控的居民们要学会正确疏导自身情绪,在疫情期间保持充实的生活安排和放松的室内活动,避免负面情绪的影响。如果感到自己或家人出现过激反应,应及时寻求心理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请求朋友、相关部门等第三方介入,帮助维护家庭关系。 (2)注重沟通方式 有许多家庭暴力是因双方矛盾得不到缓解而产生的,争吵、对立、不满逐渐累积最终形成暴力。要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就要学会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家庭是最亲密的小群体,要用爱心、耐心、真心去对待彼此,用爱去化解一切矛盾,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是讲情的地方。一旦产生矛盾时,尽量就事论事,不要出现人身攻击性质的词语,刺激对方情绪。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尊重对方的人格,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才是从根源上杜绝家庭暴力的最佳办法。 (3)全社会联动反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备受全球关注的话题,其严重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在疫情因素的影响下,家庭暴力的事件逐渐增多,对该现象各部门应加以重视,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反家庭暴力意识,发挥社区、物业、志愿者的作用,相关部门、组织及时介入,阻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多部门、多机构联动的反家暴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六、总结 世事常艰辛,家和万事兴。圆满的家庭,就是一面镜子,爱抚使它越发明亮,而暴力使它支离破碎。幸福的家庭需要我们用心经营,抱怨、争吵、对抗、暴力只会导致不幸。疫情不会摧毁家庭成员之间的爱,但暴力会,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