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民商事合同履行
法律问答
作者:王可凡律师
民商事法律部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乙公司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无法生产桌椅,但在解封后乙公司便可生产,其延期生产并交付不影响甲公司合同目的(购买桌椅,布置办公室)的实现。因此,甲公司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二、为恭贺阳历新年,举办跨年活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从乙公司处购买由其生产的花篮50份。现受疫情防控影响,乙公司需待防控措施解除后方能生产。解封后,甲公司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花篮举办跨年活动,因元旦为特定节日,交付时间为合同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虽乙公司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继续为甲公司生产花篮,但此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甲公司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予以明确:在此情形下,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小王与小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小陈应于2021年12月25日支付房款。但是小陈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被安排于酒店进行集中隔离,无法依约支付款项。此时,小王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陈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陈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支付房款,其自身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故意。因此,小王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陈承担违约责任。 四、小陈承租小王所有的商铺一间用于经营早餐店,受疫情影响小陈无法开业经营。在此情况下,小陈可否要求降低租金? 答:可以。 小陈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降低租金。《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承租过程中,为响应疫情政策,小陈的早餐店无法营业,此时其可与出租人小王协商变更合同(即降低租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及省市曾下发系列政策,明确要求政府及国有企业单位对出租人租金进行部分免除,并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承租人可参考相关政策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进而达到降低租金的目的。 五、小陈承租小王所有的商铺一间用于经营早餐店,受疫情影响小陈无法开业经营。因属小本生意,无法开业直接导致小陈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小王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陈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陈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进而无法依约支付租金。在此情形下,小王不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陈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受疫情影响,住户无法正常支付物业费,物业可否通过停水的方式催交? 答:不可以。 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之规定,支付物业费为业主的法定义务。但受疫情影响,部分业主封控于家或在酒店隔离,按时支付物业费存在现实困难。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电催交物业费的形式是明确禁止的。 七、疫情期间,业主不配合防疫措施,多次下楼聚集,物业是否有义务联系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答:有相关法定义务。 2021年12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通告》第一条规定:“全体市民要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但在如此严峻的防控形势下,总有部分业主不配合,仍三五成群的下楼闲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若发现业主有不配合核酸、下楼闲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告。 八、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业主可否决定解聘该服务企业? 答:可以。 在西安疫情形势严峻、政府防控措施严格的大背景下,物业配合政府对小区进行防控管理并尽力保障住户基本生活需求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此期间,中海物业因尽心尽力保障业主基本生活而受到中央电视台点名表扬。当然也有部分物业,因种种原因,既未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亦无法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是有权利决定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只要参加表决及同意的业主人数达到法定条件,便可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小王于2021年12月20日购买当月30日自西安至成都的高铁票一张,现受疫情影响,出行计划只能被迫取消,小王可否免费退票? 答:可以。 据西铁客服在线消息,为配合陕西省疫情防控政策,自2021年12月23日0时起,旅客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办理2021年12月22日24时前,已购乘车站为西安地区(西安、西安北、西安南、阎良、鄠邑、阿房宫)车站的各次列车有效车票退票时,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据此,小王可申请退票,且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同时,包括携程、去哪儿在内的各大平台已与航空公司、酒店等多方积极联系,推出安心保障服务,保证受疫情影响的消费者可免费在平台自助退定。 十、小王于12月在4S店订购宝马车一辆,订购时交付一万元定金,因车辆生产问题,双方协商确定于2022年2月15日之前交车。疫情期间,小王受朋友影响,变更计划欲购买奔驰。在此情况下,小王可否要求4S店退还定金?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当小王交付一万元定金时,双方实际成立定金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小王因自身原因,不再购买已定车辆,即不履行既定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