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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程序十问 刘自越2022.1.22本站讯

TIME:2022-01-22 09:45 | VIEWS:

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程序十问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部 刘自越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立案?


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立案的,可直接通过立案法院所在地的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途径进行网上立案,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也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如果身处封控区域快递停运,可以将资料电子版发给朋友代为邮寄。在进行立案时,可先行查询立案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拨打立案法院电话咨询。


二、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如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答:可以积极和法院联系,要求采取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是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是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同时采用了送达电子诉讼文书和纸质诉讼文书的方式,以先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如何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具体的保全规定以相关审理法院规定为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相关法院的网上保全平台进行保全,建议积极和审理法院沟通。


四、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对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相关措施。


五、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据此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而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六、证人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确因疫情影响而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七、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开庭的,如何应对?


答: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者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或者因疫情交通管制无法在法院通知时间到达开庭地址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的规定,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必须到庭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等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并非法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同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如法院不同意延期,庭审应如期进行。但存在当事人被隔离或者交通管制导致无法取得证据原件等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除外。


如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无法到庭应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据此,可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八、能否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中止诉讼?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被隔离治疗或者观察,或者因疫情交通管制影响无法到庭的,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因疫情导致不能参加诉讼的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准许中止诉讼。此外,如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并非法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同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应如期进行,但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到庭或存在当事人被隔离或者交通管制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原件等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的申请未获法院准许,当事人仍应按期出庭,以避免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九、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行使诉权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答:如果当事人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十、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在上诉期内上诉怎么办?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若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导致期间利益受损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实际耽误期间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申请及具体顺延期限。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相关诉讼材料的,应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