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商关于物资采购法律问答
作者:李小平
民商事法律部
一、疫情期间那些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答:共7种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1、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经营者存在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行为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经营者存在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急、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经营者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等行为,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5、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1年12月22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6、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7、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 其中1-4项全国适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其中5-7条陕西省内适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 二、 故意散播物资涨价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那些法律责任? 答:将面临价格违法处罚和治安处罚。 1、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疫情期间,商家配送物资缺斤少两、以此充好的法律责任? 答:应向消费者赔偿商品价格的三倍,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1、商家配送物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故意隐瞒该事实的,构成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 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面临何种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食品,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