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妇科手术的医生该当何罪? 律师看“医生直播妇科手术案”之刑事部分
作者:刘霄峰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接群众举报一医生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当日18时,公安机关将涉事医生厉某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月21日0时,当地官网“东港发布”公开发布《关于医生厉某某网上直播妇科手术有关问题处置情况》,称“经查实,已对日照市中心医院涉事医生厉某某刑事拘留,提请批捕,依法依规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予以开除。”同时,区纪委监委对涉事11人进行处理,其中1人免职。 此事,网络舆论关注度比较高,有网友说该医生是麻醉师,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隐私部位进行拍摄,并进行直播。也有相关业内人士称,该手术事实上是在腹部进行,并不涉及隐私部位。 不可否认,医生这个职业和其他所有群体一样,不能一概论之。白衣执甲、救死扶伤者虽占绝大多数,但借职务之便,满足不可告人的肮脏目的害群之马也大有人在。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医疗领域的律师,笔者强烈不齿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人身权利的卑劣行径,痛恨那些一次又一次坏了中国医患和谐这锅汤的“老鼠屎”。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职业习惯提醒笔者在对个案发表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保障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以下我们来看本案所公布的处理结果的关键词: 1、(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检察机关)批捕;2、(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3、(医院)开除。 本文仅就涉案医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部分进行探讨,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分析在本文姊妹篇中具体论述。 刑事拘留、报请批捕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拘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 对于立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意味着刑事侦查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其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能做的是,在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通告中没有说明该医生到底涉嫌何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部分网民,认为应该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本案来说,嫌疑人实施此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从嫌疑人之前直播的记录和从网站获取利益分配的记录很容易得到认定,但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并不重要。 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该医生所上传网络的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刑法中关于“淫秽物品”如何认定,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结合本案,妇科手术的全程录像,是否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物品呢?显然不是。 也就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传播的客体,不能定为淫秽物品,则该传播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 有网友提出,近些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很多主播为了吸引流量获取利益,进行色情表演。 这种行为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本案,妇科手术既不属于淫秽,更不存在表演一说。 应该还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事实上,在直播间围观的人,很多就是抱着猎奇的心态,围观患者隐私,并以此满足追求刺激的心理,从这个角度上,嫌疑人所上传内容,已经完全符合该不正当需求。其作用和法律上所规定“淫秽物品”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认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并评判行为性质,“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宜随意做扩大化理解,否则“内衣秀”、“丝袜秀”等等都可能引起个别人的心理满足,是否也都要扩大理解为“淫秽物品”。 “泄露公民隐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未经患者同意情况下,对其妇科手术过程进行直播,导致其隐私泄露。”这样的行为,如果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是也该构成“泄露公民隐私罪”呢?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无“泄露公民隐私罪”或相关罪名。唯一接近的是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律师称“从刑事法律关系看,若涉事男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擅自直播妇科手术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非法获取公民生理信息通过网络途径直播,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根据拍摄并上传的内容是否不仅泄露了患者的生理信息,同时还泄露了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该条规定可知,健康生理信息完全可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要看是否披露后是否可能影响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且数量上有五百条以上的要求。 不排除司法机关可能以该条第十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构成该罪。 强制侮辱妇女罪、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强制侮辱妇女罪,应该体现暴力或其他方法,具有强制性,侵犯女性身体自由权和人格权。 侮辱罪,主要特点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追求使被害人感到羞辱或名誉受损的结果。 笔者认为,首先本案拍摄行为系秘密进行,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患者发现后进行制止,嫌疑人利用患者行动受制仍持续进行,则相当于具有一定强制性)。并不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特征。 如果直播中对于患者面容信息未加任何处理,甚至对患者身体信息加以调侃或不当言辞进行评价等,足以导致患者因此直播行为丧失人格尊严、名望声誉,则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没有,则很难构成。且该罪程序要求必须以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具体情况应以侦查机关查明为准。涉案医生实施拍摄并直播行为究竟是为了学术交流还是吸引流量、聊天室受众是否特定、拍摄过程中是否体现患者面容、身份等自然信息,拍摄部位是否除了拍摄之外是否有言语评价等等情况,都是与案件定性密切相关的事实。 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涉嫌何种罪名,还有待于司法机关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如果被批捕并提起公诉,相信等待嫌疑人的,是公正的审判。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希望被害人所受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生活尽可能不被打扰,早日恢复平静。希望她能获得必要、有效的心理干预及疏导。尤其是,手术过程中,确实有其他侵犯行为,也希望她能勇敢向办案人员讲出来,依法维护自己人身权利、对犯罪行为决不姑息纵容。 建议司法机关尽可能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办理、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