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相关问题解析
作者:谭云鹏 因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防控形势陡然升级;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起,全市提级防控措施,整个城市按下了暂停键,大多数企业均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建筑施工项目也因此停止施工组织活动。笔者就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 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工期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工期,承包一方严格落实工期管理,保证按期完工并交付工程。但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无法继续施工。因疫情防控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发生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发包方,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发承包双方可协商解决顺延工期事宜并形成书面文件(如工期顺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等)。 二、 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停工损失如何分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承包方因疫情防控而增加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可否向发包方主张? 承包方为落实疫情防控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作人员防疫健康管理及安全教育,加强办公区、施工区、生活区等消杀工作以及采购防疫物资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此费用应为措施项目费,可列入建设工程造价,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据实支付该笔防疫措施费。另,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四、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费用如何支付? 因疫情影响承包方施工活动停止可顺延工期。但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期完工,发出赶工指令,如承包方按照赶工指令采取赶工措施势必造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用等增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可就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额外增加的费用以及赶工具体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赶工会议纪要等予以确认。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人、材、机价格上涨,该如何处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如发承包双方合同中无此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根据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适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 六、因疫情影响,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应积极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到位;承包方应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催促早日付款,并及时向农民工发放款项。农民工朋友亦可向人社部门等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