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给家事纠纷带来的变化
作者:丁超
2022年的到来,也是《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时。在这非凡的一年中,《民法典》作为我们的生活百科全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律师案件代理注入了更多的思路和变化,本文将重点对婚姻家事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变化以及案件代理的新思路进行简要分析和展示,以期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 我们可以先来回顾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婚姻法》主要的几项重大新增规定:(共计20项,其余调整性条文以及明确性条文不在此赘述) 1.被胁迫的婚姻,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点发生变化 2.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由无效变为可撤销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增加离婚冷静期) 5.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 6.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增加过错认定) 在这几项重大变化中,最为突出的变化之一便是新增的“家务劳动补偿”,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诚然,在一段婚姻生活中,经常会有一方因家务劳动积压了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减少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家务补偿,即对上述情况中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一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婚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21年的案件代理中,就遇到了一例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件,具体案情如下:陈某(女)与李某(男)于2004年相识、相恋,当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6年育有女儿李某哲,2015年育有儿子李某涵。李某就职于某邮政局,有稳定的收入,原本陈某也在某公司上班,可以保证有稳定收入,但是天降横祸,2010年左右,女儿确诊为白血病,为了给女儿求医看病,陈某辞职,带着女儿四处奔波,好在2014年时,病情已经基本稳定,但是仍然需要陪护人的悉心照料,从此陈某一心在家收拾家务,照顾病中的女儿,次年,又迎来了儿子李某涵,陈某也因上述的种种变故,再也未能重返工作岗位,成为一名家庭主妇,偶尔也打零工维持日用。 在最初接待陈某时,陈某刚满40的脸庞上,却沾满了不该是这个年纪的沧桑,配上满头的白发,不夸张地说,有种接近60岁的感觉。经过了解,陈某和丈夫已经分房居住两年多,平时缺乏交流,因为她自己本身没有工作,任何花费都需要向丈夫开口,也因此导致了很多的不愉快。因为丈夫的看不起,导致儿女好像都和自己疏远了许多,眼看孩子都长大,她满腹的委屈却无人能够诉说,只想结束这段婚姻。 接受委托后,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当事人陈某提出,她在家里这么多年,没有出去工作,才导致了现在自己没有收入,生活窘迫的状态,不知道法律对她这种状况的家庭主妇有没有什么保护。此时,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就再合适不过了,也因此有了本人代理“家务劳动补偿”第一案。 因为有了“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新的规定,在《民法典》时代对于婚内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的权利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明确,让更多的“家庭主妇”得到了保护,让婚姻中经济地位较弱势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有法可依,更加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难度。首先便是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现阶段没有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各地对以往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去计算,是一个相对普遍的确定方式,具体数额可以依照案情,由法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把握;也有人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年限来进行计算,这种计算方式在笔者看来略显偏激,难以获得支持;第二便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这一情形的举证困难,因为夫妻之间的生活,难以细分出具体的各方义务,婚姻生活中也都会存在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没有对家庭付出的情况,所以,在举证部分还是存在较多的困难,需要通过各个途径,具体思考如何举证的问题;第三,《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以来,由于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量较少,此类案件缺少裁判指引,各地法院都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此类案件,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相信随着《民法典》的适用,此类案件的增多,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聚焦于对夫妻一方曾为家庭所做贡献的肯定,既体现出我国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又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深度贯彻,也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工作的发展,这一制度在今后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将会发挥更积极、更有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