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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普法大讲堂|父亲去世 孙女想过户房子 爷爷不配合2022.10.10本站讯

TIME:2022-10-10 07:39 | VIEWS:

小平普法大讲堂|父亲去世 孙女想过户房子 爷爷不配合

“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来源:西安新闻网 西安报业全媒体编辑:雷莹 2022-10-0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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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普法大讲堂|父亲去世 孙女想过户房子 爷爷不配合2022.10.10本站讯(图1)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把房产留给孩子。这个条款是否有效,法院支持吗?来看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

市民徐先生和孙女士2011年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小鱼(化名)。2014年徐先生被确诊身患恶性肿瘤。为不拖累家人,2017年5月,徐先生和孙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鱼由孙女士抚养,徐先生名下A房屋一套归徐先生,在他去世后,小鱼享有全部继承权。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孙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徐先生。

2021年3月,徐先生因病去世。2021年5月,孙女士和徐先生父亲达成徐先生遗产继承协议:徐先生银行账户余额50万元由徐先生父亲继承;徐先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归小鱼所有,由孙女士代管;A房屋由小鱼继承,徐先生父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关法规,若按法定继承,徐先生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若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手续,需要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确认。所以,孙女士和徐先生父亲做此约定。

2021年7月,孙女士如约将徐先生银行账户中的50万元打入徐先生父亲账户,并清偿A房屋银行按揭款。徐先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也领取完毕。但此时,徐先生父亲却拒绝配合小鱼办理A房屋过户手续。

A房屋是孙女士和小鱼唯一住房,且涉及小鱼就学、医疗等事宜,孙女士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小鱼将徐先生父亲诉至法院,并找到李露、王静两位律师代理诉讼。

庭审中,徐先生父亲辩称,儿子所留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儿子未考虑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故此,A房屋由孙女小鱼全部继承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两位律师分析案情、梳理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徐先生与孙女士所签离婚协议书是徐先生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安排,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愿,徐先生父亲应尊重其生前遗愿;离婚协议书上有徐先生签名,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应视为徐先生真实意思表达,离婚协议书约定“徐先生去世后小鱼享有全部继承权”条款有效,应按照自书遗嘱进行认定,且孙女士和徐先生父亲已就徐先生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徐先生父亲应遵守契约精神,配合小鱼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与孙女士所签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法,判决A房屋归小鱼所有。徐先生父亲要求继承A房屋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表示,徐先生父亲不协助小鱼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反契约精神。《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小鱼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且日后的成长、教育等花费较大,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将A房屋判归小鱼所有,符合法理和情理。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