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召回车不告知购车人 法院判定4S店“退一赔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车的人越来越多,购车遭遇欺诈该如何维权?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庞森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颇有借鉴意义。
2018年10月初,张女士在汉中市一家4S店购买一辆轿车。同年10月底,她从朋友处获悉,自己所购车可能属于召回车。而后,张女士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发现,自己所购车生产厂家确实有多款车辆在召回,便联系4S店询问。4S店工作人员答复说,她所购车不属于召回车辆,且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019年1月,张女士在该4S 店为车辆做首次保养时,工作人员提出要给她的车采取消除安全隐患进行的召回处理方法——加固下控制臂集成式衬套。张女士忽然醒悟,4S店之前的回复刻意隐瞒她所购车属于召回车辆的信息。
张女士认为4S店采取欺诈手段销售召回车,在她产生疑问后还隐瞒真相,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对4S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以“4S店虽向张女士告知不实信息,但并未隐瞒事实或掩盖真相,系4S店内部一个环节失误导致的连锁反应,不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对4S店作出责令改正,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遂委托庞森律师帮自己维权。
考虑到因欺诈导致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仅为一年,庞森律师代表张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张女士与4S店签的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费用,并要求4S店给予购车款3倍赔偿。
案件一审时,4S店以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据,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要求法院驳回张女士全部诉求,法院给予采纳。为此,庞森律师让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该案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张女士有利害关系,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几经波折,终于在2021年12月3日终审裁定,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撤销张女士和4S店签的购车合同,判令4S店退还张女士购车款和购置税、车船税、上牌费用,同时按购车款3倍赔偿张女士359700元。2022年7月,张女士收到汽车销售4S店的全部赔付款,维权圆满成功。
回顾案件,庞森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就可能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希望消费者在权利被侵犯时,能够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