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让很多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还拥有一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家庭拆迁安置权益分割中,丧偶妇女,如何分配拆迁安置权益?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颇有典型意义。

2000年10月,毕女士与西安一城中村村民孙某结婚,婚后将户口迁入孙某所在村,户主为婆婆吴某。2011年8月,毕女士所在村进行拆迁,吴某作为户主和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5年4月,毕女士家分到两套回迁安置房,她和爱人孙某及孩子小孙一家三口居住其中一套房。

2016年10月,孙某病故,未留遗嘱。之后,毕女士带着孩子留在家中生活。2020年,毕女士经常回娘家照顾患病的父亲,但此举让吴某心生疑窦。她认为毕女士早晚会再婚,就经常和毕女士争吵。2021年4月底,吴某悄悄换了毕女士家门锁,导致毕女士无法回家居住。无奈之下,毕女士找到李露律师寻求帮助。

李露律师为毕女士确立了诉讼请求:她和小孙享有拆迁安置房屋面积130平方米;她和小孙的安置经济发展商业用房面积收益由她领取;判令吴某向她返还过渡费补助费20万元;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属于孙某的拆迁安置份额。

吴某称,因被拆房屋毕女士一家三口未参与建设,涉案拆迁安置房屋住宅部分与毕女士一家三口无关,毕女士无权享有房产份额。

案件一审中,李露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毕女士作为村民,享有拆迁安置权益。但法院认为,毕女士一家三口未参与被拆迁房屋建设,尽管拆迁安置方案中规定被拆户内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但该户内有无毕女士,均不影响安置房屋的面积,故不支持毕女士和小孙对安置房屋中的130平方米享受安置权利。因孙某未留遗嘱,其享有的安置经济发展商业房面积属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毕女士、小孙、吴某和吴某丈夫老孙继承。因过渡费系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而来,毕女士所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一审判决剥夺毕女士拆迁安置权益,为此,李露律师协助毕女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对该案发回重审,并指出,根据拆迁安置和奖励政策相关规定,毕女士一家三口作为吴某户内家庭成员,享有人均6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权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要求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认定毕女士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同时要求毕女士按照被拆房屋综合造价,向吴某支付一定造价款。孙某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配继承。

近日,该案重审判决公布:毕女士享有6.67平方米的用于经济发展商业房权益、6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并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49500元。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