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说法丨未成年人拆迁利益受侵害 可这样诉讼维权2023.1.9本站讯(图1)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具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利益往往在家庭中会被忽视。当未成年人的拆迁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呢?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丁超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有借鉴意义。

2012年2月,李先生和西安某城中村村民张女士结婚,2016年3月生育儿子李某智。2017年9月,张女士所在村进行拆迁,她父亲张某作为户主代表户内家庭成员领取了所有拆迁款。2019年1月,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李某智由李先生抚养,但张某拒绝返还李某智拆迁补偿款,于是李先生以李某智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李某智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并聘请李露、丁超为代理律师。

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并开庭审理,两位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李某智作为六星村村民,依法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理应分得相应的拆迁份额,即每人65平方米住宅和15平方米生活保障经营性用房,按照当时征收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货币化安置方案计算,原告应得份额总计433175元;李某智由父亲李先生抚养,并未和张某及其家人生活,李某智的拆迁安置款由李先生保管,更有利于李某智生活及成长;张某占有李某智应有的安置款份额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某智。

张某辩称其女儿张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前,李某智一直随其共同生活,李先生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村子拆迁后,一家人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分配的过渡费、拆迁赔偿款已经用于家庭开支、日常生活,李某智要求返还这部分钱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智作为村民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法院支持李某智要求张某返还拆迁安置款的诉求,返还数额以法院核定数额为准。因过渡费属于国家给予村民拆迁待遇,不应和李先生对李某智应履行之抚养义务相互抵消,对张某的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某智拆迁补偿款42817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款项已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本案启示公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外,本案还带给公众另一个启示。即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法定义务造成的花费和未成年被抚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相互抵消。相信此案,也会给类似纠纷提供诉讼参考,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维护拆迁安置权益。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