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分手 彩礼返还比例咋确定?
现实生活中,因彩礼发生纠纷很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本期栏目,我们刊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和丁超律师代理的一桩案例,以资借鉴。
龙先生和李女士依照当地习俗于2019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并付给李女士彩礼8万元。在此后的共同生活期间,龙先生陆续向李女士转账2万余元,还为她买了个名牌包。后来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李女士于2019年8月向龙先生提出分手,龙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8万元彩礼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2万元及自己所购名牌包,李女士不答应。龙先生便委托李露、丁超两位律师为代理律师,通过诉讼主张权益。
庭审中,两位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龙先生为实现结婚目的向李女士支付的财物,属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双方未结婚,李女士不能继续占据李先生给予的彩礼性质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之规定,龙先生的诉请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女士辩称:龙先生主张的8万余元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生活消费,且自己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给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花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故彩礼不应返还。龙先生转账的2万余元也用于双方日常花销,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名牌包是龙先生给的赠与品,也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往来财物。未结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因同居生活期间李女士怀孕流产,故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5万元。龙先生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结合案件,李露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彩礼的认定一般会结合财物给付的目的、给付的主体、给付的时间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彩礼往往是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给付,为促成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赠送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果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彩礼是否必须全额返还?李露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裁判尺度,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解除婚约后,收取彩礼方应当返还。同居生活期间,女性怀孕流产不是拒绝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怀孕流产等因素,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