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家事有约》第七期 | 聊聊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宣传践行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家庭典型,西影传媒《家事有约》栏目从家庭责任的角度特别策划了以“弘扬文明家风 共建幸福家庭”为主题的专题节目,本期节目特邀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教授、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李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露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

本期节目聚焦的是一起感情基础良好的夫妻,因没有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而走向离婚的案件——江女士和丈夫温先生曾系同学关系,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橙子。原本夫妻感情不错,但温先生婚后酗酒,脾气日益暴躁,经常夜不归宿,双方感情日益破裂。江女士在一次和温先生发生争吵后,带着孩子自行搬出居住,双方自此分居。之后温先生并未有任何和好的诚意和行动,江女士逐渐心灰意冷,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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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情侣们需要注意什么?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教授、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 李茜)
李茜教授:婚姻是一种责任,有婚姻就意味着一个家成立了,婚姻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尊重、理解、宽容。夫妻相互搀扶,一起走过几十个春夏秋冬,首先就是双方优缺点的相互磨合,能够包容对方的一切。在婚姻中只有男女双方都接受对方的一切,夫妻二人同时负起婚姻中的责任,婚姻中的家庭才能幸福。
其次爱情和婚姻却不一样,爱情是享受甜蜜,婚姻是给予责任。当责任重于甜蜜的时候,久而久之,爱也成了一种习惯。爱情到婚姻就转变成一种亲情。婚姻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婚姻中,懂得付出与回报,懂得给予与所求,懂得自爱与尊重,才能让两颗心坚定不移地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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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露)
李露律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有四项: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无论性别、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三)男女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指的是男女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待遇。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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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和流程?

李露律师:《民法典》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形。或者不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或者结婚证记载的姓名、年龄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符的情形。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由本人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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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李露律师:《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通俗的讲就是近亲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三)未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另外还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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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情形有哪些?

李茜教授: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给对方或对方亲友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婚姻,可以撤销。
李露律师:《民法典》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另一种情况是指: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可以选择哪些方式?
李露律师: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或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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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李茜教授: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让那些一时冲动,意气用事的人冷静冷静再作决断。这样一来,会挽救好多家庭。
婚姻是人生大事,千万不能视为儿戏,需要慎重对待。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家务琐事中发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也很正常。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双方应该冷静下来,加强沟通交流,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理解、包容、尊重和支持。很多家庭矛盾是可以缓和、解决的,若一时冲动为小事离婚,则容易给家庭、给双方未来和子女都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李露律师:《民法典》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登记。前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的规定使婚姻双方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婚姻关系上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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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李露律师:法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正确区分双方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很多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都有很多新举措,比如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以圆桌对话的方式,降低对立性,在非常温馨的环境下帮助双方回忆曾经的美好爱情和时光,有的法院会设置一些题目,让双方答题,主要是针对生日、重大纪念日、感动自己的一些问题的回答,以此作为一定的参考来判断双方是不是危机婚姻。当然也会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否自由恋爱,生活时间长短、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是原则性问题等等去综合认定和考量。对于危机婚姻会积极化解矛盾,修复夫妻关系。对于死亡婚姻,及时解除,一别两宽,好聚好散。
审判实践中:如果是第一次起诉,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给当事人充分和好的时间,如果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在六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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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哪些?

李露律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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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还有哪些?

李茜教授:有一些特殊规定,就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也是国家对于女性的特殊保护,因为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心都处在康复、调理、休养期,也没有经济来源,为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身心健康。
李露律师:关于军婚,我国《民法典》有着特殊的规定,明确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对现役军人离婚作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军人生活的特点是夫妻聚少离多,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
如果是现役军人主动向非军人提出离婚的,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按一般离婚纠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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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婚姻有什么建议?
李茜教授:“择一城终老,遇一人白首”。婚姻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相爱,再到步入婚姻殿堂,是多少缘分才能结合在一起,所以夫妻之间一定要彼此珍惜,和谐相伴。男性要学会倾听,尝试着照顾女性感受。女性要学会包容,体谅男性的不易。婚内高频的争吵,其实在于双方的不理解和不让步,之所以婚姻会在争吵中灭亡,是因为在这种无休止的内耗中,双方丧失了基本的期待感和经营动力。希望本期节目能够帮助大家学会正确面对、合理解决婚恋情感问题。
李露律师:关于爱情,最美好的境界就是一生一世三餐四季,把爱情融入到一粥一饭的朝夕相处之中。《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真诚、耐心、包容、关爱是让爱情绵延的灵丹妙药,良好的夫妻关系是构建幸福家庭关系的保障。愿走进婚姻殿堂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呵护一份爱的勇气和智慧,守护爱情,收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