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有约》第九期 | 以法之名 守护幸福婚姻
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婚姻的唯一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说到爱情,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对爱情的忠贞,对爱情的坚守。实际上,这不是某一方面的要求,而是双方都应该有的标准。如果两个人只是相互喜欢,相互有好感,那只能是朋友,而不是夫妻。一旦两个人走进了婚姻,那就要彼此忠贞不渝。西影传媒融媒体栏目《家事有约》,本期以“以法之名 守护幸福婚姻”为主题,特邀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薛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西安市三八红旗手李露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
本期节目聚焦的是一起离婚后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案件——白女士和武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白女士得知在其与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武先生与林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林女士转账200万元。白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愤怒、委屈,其于无助之时诉至法院主张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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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哪些内容?
薛华教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该指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庭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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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所需做出的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没有约束力
李露律师:《民法典》新增了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需事必躬亲。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无需对方授权,更便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比如妻子去商场买了一件大衣,回来后不喜欢了,便以老公不同意购买为由要求退货,这个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这也是保护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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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向第三者大额转账,对于这部分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
薛华教授:答案是肯定的。在本期节目的开头我们也提到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若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第三者予以返还。
李露律师:是的,就像本期案例当中,武先生向第三者转账的200万元,是与妻子白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武先生未经得妻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侵犯了原配妻子的财产权;(2)武先生基于与林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婚外关系,将款项赠与林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林某某对该款项并非善意、有偿取得。武先生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4)因白女士与武先生离婚登记时约定一方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由另一方全部所得,故上述200万元应全部归还白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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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对该部分财产的追回,是全部还是部分追回?
李露律师:全部追回。其实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部分追回,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那么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比如男方有过错(家庭暴力、婚外同居等)那么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还要按照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可能会分得70%的财产,不一定全部是均分。因此对该部分财是全部追回,至于追回后夫妻之间如何分割,再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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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薛华教授:对于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防范和取证也是个难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是房产,二是存款、理财、保险、信托等金融类财产,三是公司股权。婚后要注意留存购房合同、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资料,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对于存款、保险、证券等金融资产,要留意银行账户信息,证券开户行信息等,如果诉讼之后,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该部分财产。另外,在生活中也会购置一些价值较高的物品,注意保存购物票据、支付凭证等,并对家庭重要财产要进行清单罗列并留存复印件。
李露律师:如果从根源上去避免,可以在房产证上、车辆所有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可以很好的防止一方私自处分。最后我们建议男女双方可以提前对财产进行约定,避免日后纠纷,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样对于财产的划分非常的清晰。同时可以约定一方如果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财产的赔偿条款。
当然,我们更希望夫妻之间能够相濡以沫、患难与共、和美甜蜜。上述的准备证据的一些方式方法永远用不上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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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不同?
李露律师:首先,我们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够拥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情,幸福长久,但是如果缘分散尽,分手也是一种解脱。那么如果离婚,首先考虑协议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子女探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都能够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均有权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应的法律规定等作出相对相应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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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通常如何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薛华教授: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出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经济帮等;(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权、债务要明确处理。将财产及债务的具体分配方案逐条写清楚,防止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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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如何规定?
李露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也是考虑到孩子跟母亲天然的依恋关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薛华教授: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李露律师: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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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捍卫抚养权?
李露律师: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案件时,经常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为评判的重要因素,在法院看来,如果孩子跟随一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那么不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有利于孩子成长。基于此,在涉及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起诉到法院的诉讼中,12%左右的案件都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那么抢夺孩子就能“抢”到抚养权吗?不是。首先抢夺孩子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也为解决抢夺、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正确妥善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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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签署即生效?
李露律师: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签字生效,而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也就是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同时生效。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薛华教授:目前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的执行措施也很多,比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及时、全面的履行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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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薛华教授:离婚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比如:1、双方离婚时过于草率,离婚时还有财产未予分割。2、双方在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3、双方在离婚以后,协商一致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4、双方在离婚以后,对于财产的归属做重新的安排和处置。
李露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仅限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第二、撤销之诉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三,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理由是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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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常见隐患?
李露律师:离婚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经常有些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只要能快些办了离婚手续就万事大吉了。而有些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太重视,一味讲究形式主义,经常有当事人为了简化程序,在协议中写"双方无子女"、"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就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因此,离婚双方对此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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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发现另一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李露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分割财产的同时,要求对对方少分或者部分。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所以也提醒大家,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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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恋自由 离婚仍需慎重
薛华教授:虽然说离婚自由,但是它毕竟关系着两个家庭或者孩子,在离婚前,慎重思考离婚会给父母、孩子带来的影响,妥善处理,尽量把离婚给他们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做好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事物的交接,不要离婚了夫妻双方还是矛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