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 股东“金蝉脱壳”躲债不可行

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股东玩“金蝉脱壳”,将股权转给他人逃避债务可行吗?不行!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庞森律师和张晶鑫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西安一家基建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公司”)和徐州一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向基建公司支付租赁费一百余万元。判决生效不久,工程公司两名股东便将公司全部股权过户到一位60多岁、且无资产可执行的老人名下。法院强制执行,可半年过去了也未能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只得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基建公司打赢了官司,却没拿到钱。
无奈之下,基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求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庞森和张晶鑫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案件。
两位律师梳理案情后发现,工程公司两名原股东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即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判决一经生效,两人即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退出公司,是恶意逃避法院的执行措施。遂代表基建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两位原股东和变更后的新股东共同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对基建公司的欠付款项。
法院同意两位律师请求,追加两位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同工程公司一同偿还欠付款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中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该案,律师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公司一旦欠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很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要求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能通过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