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说法|落户未经村委会同意能否享受村民待遇?2023.8.7本站讯(图1)妻子落户未经村委会同意被剥夺村民待遇,做法是否合理?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宋程程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来看看案件审理结果吧。

“村里不给我媳妇分闲置土地出租金,我找村委会要说法,人家说我媳妇嫁入落户时没有经过村委会讨论并同意,不能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受村民待遇。宋律师,您帮我分析下,村里的做法对不对?”今年6月,西安市高新区某村村民王师傅向宋律师求助。他说,他们村将闲置土地整体出租,每年给村民分租金。今年年初,村里公布分发租金名单时,没有他爱人的名字。他以为是工作人员统计漏掉了,到村委会一问,得到前述答复。他不认可这种说法,多次找村委会,未能解决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租金等分配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宋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王师傅爱人和王师傅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符合法律规定。且多年以来一直生活在村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村委会认为落户该村需要经过村委会讨论并同意的说法并非法律规定,没有强制约束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规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应当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王师傅的爱人应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依法享受村民待遇。

随后,宋律师代理案件,帮助王师傅起诉村委会,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裁定王师傅的爱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得到相应的土地租金收益。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不断增多。宋律师表示,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户籍登记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村委会以“落户未经村委会讨论并同意”的借口否认村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会把个人常住户口是否依法登记在村,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当然,并不是说户籍未登记在村(组),就绝对不享有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实中也存在婚嫁、入学、参军等导致户籍迁出但仍保留成员资格的特殊情形。

为保障村民待遇不受侵犯,宋律师建议村民做到以下几点:孩子出生及结婚应及时办理村(组)落户手续;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及时行使村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出现村民待遇纠纷,最好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权。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

编辑:索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