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四令一书之家庭教育指导令法律解读
四令一书之家庭教育指导令法律解读
陕西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 露
日前,陕西高院评选并发布了全省近年来家事审判中的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四令一书”运用等案件类型。“四令一书”即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以及离婚证明书。陕西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结合办案实践,推出系列文章进行解读。一起来看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生活、教育、健康成长的条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家庭教育”并非仅仅是指父母管理子女的学习这么简单。家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包括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6.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监护职责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实施遗弃、虐待、伤害、歧视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2.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二)法治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是人生的第一堂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父母的监护职责不可或缺。希望通过此文,能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