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丈夫去世,女儿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独居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多,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特点。比如在遗产继承方面,许多丧偶老人在另一半去世后,对于双方共有的房产想要进行更名,但房管局依规不能按照遗嘱直接办理过户,还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如果遇到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导致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那遇到这种情况,老人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跟随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马文婷律师代理的侯女士的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例简介
侯女士与杜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5年登记结婚,1968年育有一女杜静(化名)、1970年育有一子杜军(化名)。1975年,侯女士与杜先生共同购买杜先生单位房屋一套并共同居住,房子登记在杜先生名下。2020年,杜先生去世。丈夫去世时,女儿杜静已经外地定居,儿子杜军在附近居住,有时来照看侯女士,三人对于杜先生的遗产一直未予处理。2022年12月,为了老年生活更加方便,侯女士想要卖掉现有的住房,改买一套一楼的住所居住。但是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需要其他继承人的配合。老人和子女们说了后,遭到了女儿杜静的拒绝,其丈夫甚至多次辱骂、威胁侯女士,令侯女士十分心寒。侯女士认为,杜静作为女儿对自己和老伴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在又不配合自己过户房屋,实在不念及父母情分。目前自己年事已高,日常生活出行均有诸多不便,实在需要出卖所住房屋,因此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办案过程
由于本案是继承纠纷,因此开庭时同为继承人的儿子杜军、女儿杜静都到庭参与了诉讼,儿子杜军当庭表示希望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母亲侯女士,女儿杜静却认为本案分割的是杜先生的遗产,杜先生生前与自己关系良好,互有往来,杜先生病重时自己也有探望,因此主张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遗产。
对于杜静的答辩意见,律师认为:
一、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侯女士及杜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侯女士居住至今,根据便于生产、生活、管理使用的原则,应当判决该房屋归侯女士所有。
涉案房屋系侯女士与杜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单位分房,自购买后由杜先生及侯女士共同居住。杜先生去世后,由侯女士独自居住至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杜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其名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侯女士目前唯一住房。侯女士目前已有80多岁,没有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在分割涉案房屋时,应从情理与法理的双重维度出发,判决该房屋归侯女士所有。
二、侯女士在杜先生生前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与杜先生共同生活,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给侯女士适当多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侯女士与杜先生登记结婚以来,保持着良好的夫妻关系,共同居住至杜先生去世。在杜先生生病期间,侯女士一直伴其左右,对杜先生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给侯女士适当多分,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继承人杜静不尽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对其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本案中继承人杜静未对杜先生尽到赡养义务。杜静未在西安定居,在杜先生退休后,也并未对杜先生妥善赡养,既没有在经济上帮助两位老人,也没有劳动上的付出。杜先生去世后,侯女士多次联系杜静,恳请她念及侯女士的年龄,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杜静不予配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为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在分割杜先生祁连有的遗产时,对杜静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意见,认为案涉房屋在杜先生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50%属于其配偶即侯女士所有,其余50%属于杜先生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与侯女士共同生活,主要由侯女士照顾,侯女士现已满80周岁又身患多种疾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杜军对杜先生日常照顾较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杜静常年生活在外地,所尽抚养义务较少,分配遗产时应当有所区别。最终酌定由侯女士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50%,由杜军分得遗产的30%,由杜静分得遗产的20%。又因杜军明确表示要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无偿赠与侯女士,因此侯女士享有案涉房屋90%的份额,杜静享有案涉房屋10%的继承份额。故房屋所有权应由侯女士继承为宜,由侯女士按照房屋现价值,支付杜静10%的房屋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侯女士继承,原告侯女士支付被告杜静房屋折价款5万元。
至此,该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杜军、杜静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侯女士很满意案件结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晚年生活也有了新的开始。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