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劳保费用归属2024.5.30本站讯
TIME:2024-05-30 08:56 | VIEWS:
编者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常提及劳保费用这一概念;该费用定性、权属往往也是建设工程造价领域争议较多的一类纠纷。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时近五年,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给付问题,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养老保险费用属于工程造价中规费项下,是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因此该费用应支付给施工企业。该案中的养老保险费用即劳保费用之一;借此机会,本文试图对建设工程领域劳保费用进行全面梳理,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裨益。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5.1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当根据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第2.0.34条: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律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注:该条例因有五年有效期,现已失效】之规定,劳保费用旨在保障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此,人们常说的劳保费用即前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费项下的社会保险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组价之一,系在规费项下列入的应计取的不可竞争费用;旨在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社会保险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劳保费用衍生于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而应当缴纳的费用,但该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中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取费项目,不能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前所述,该费用计费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之规定,规费(含劳保费用)款项以部分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作为计费基础,按照如下标准计算费用:
另,包括劳保费用在内的规费均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降低或者减少该笔费用。
鉴于劳保费用的特殊性质,它不同于一般的工程价款,该款项有其特殊社会功能,具有国家干预和调节的属性,因此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该费用由建设单位统一缴纳职能部门专有账户,其后由施工企业申请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施工企业。以陕西省为例: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向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统筹机构核算后补差。
(2)工程进度达到±0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实际统筹机构申请劳保费用返还。
(3)统筹机构按照已收缴劳保费用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近年来,各省纷纷出台文件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2021年3月15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该文件出台,从实质上有利于施工企业,减少了施工企业变相垫付该笔资金的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良性参与工程施工市场活动。
挂靠施工是指,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单位资质(包括:没有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资质较低的主体借用资质高的主体、资质相同主体之间相互借用等形式),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之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挂靠形式,挂靠施工模式项下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为了避免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无论是发包人明知还是不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行为,工程价款一般均支付至被挂靠单位,再由被挂靠单位扣除其与实际施工人内部约定的应扣的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劳保费用作为工程造价中规费内容之一应当由实际施工人享有,但被挂靠人往往以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返还劳保费用拒付该笔费用,从而引发争议。笔者认为,被挂靠单位拒付该笔费用说辞可能或因该笔费用的特殊属性或者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抑或因为该笔款项取得的时间节点靠后,被挂靠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拒不付款等。笔者认为,无论劳保费用的属性何等特殊,但归根结底该笔费用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虽然款项进入被挂靠单位账户或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领取,但被挂靠单位除出借资质之外,并为参与任何施工活动,未对施工项目投入人材机及相应管理和资金投入,其占有该费用无任何事实依据;被挂靠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内部约定扣除相应费用后足额返还实际施工人该笔款项。